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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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伤人赔了钱就能轻判?
郑州“判前赔偿减刑”制度惹出争议
孙庆辉/文

  9月24日,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,根据该院设立的“判前赔偿减刑”制度,行凶伤人的被告人被判缓刑,免蹲大牢。
  虽然“赔钱减刑”此案并非首例,但此案的判决消息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——这种做法究竟是于法有据、有利和谐,还是花钱买刑、纵容犯罪?法律界也说法不一。

  事件
  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 被害人请求法庭轻判
  在郑州打工的杨卫林,是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农民。
  今年4月26日晚8时许,杨卫林骑车行至郑州市航海路时,与行人马某相撞,双方发生争执,继而互殴。杨卫林将马某打伤。后经鉴定,马某已构成轻伤。公诉机关指控杨卫林犯故意伤害罪,同时,被害人马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杨卫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。
 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多次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调解。最终,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由杨卫林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。
  此后,杨卫林家属积极筹款,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取得了马某的谅解。马某向法庭提出请求:对杨卫林给予减轻或者缓刑的处罚。
  于是,郑州二七法院根据该院设立实施的“判前赔偿减刑”制度,采纳了被害人的意见,决定对杨卫林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认为杨卫林系初犯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确有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,故依法对被告人杨卫林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的处罚决定。

  争议      
  正方:“赔钱减刑”有利于缓解矛盾,体现“宽严相济”
  “我支持二七法院的‘判前赔偿减刑’制度。”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甘泽远认为,判前积极支付赔偿金,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,是一种悔罪的表现,这对缓解双方的矛盾冲突是有利的。“如果判前已经能缓解矛盾冲突,那为什么非要把人关进牢内呢?”甘泽远说,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这个事情,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,法院这么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。
  二七法院刑庭庭长张相卿说,“判前赔偿减刑”绝不等同于“花钱买刑”。他说,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,是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,给被告人改过的机会,并通过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,达到对被害人家庭的救助。将被告人赔偿与否、是否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,作为一个酌定从轻情节,有利于案件的和谐结案,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  反方:“赔钱减刑”就像是讨价还价,有损法律威严
  郑州市民、法律工作者杨卫东认为,如果按照二七法院的做法,是不是只要手中有钱就可以为减刑而讨价还价?一旦开此先河,不仅有损社会的公平,也会带来无穷后患。他说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犯同样的罪,就应该受同等的刑罚。而且,我国《刑法》已经明确规定,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,对犯罪分子除给予刑事处罚外,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。这就说明,刑事赔偿原本就是犯罪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,经济赔偿不能成为减刑理由。这种“赔钱减刑”的做法显然有损于法律的威严,更不能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。
 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杨教授对二七法院的做法也表示了担心。他认为,实行“赔钱减刑”会一定程度地纵容犯罪的发生与危害程度的升级。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谋财,如果赔钱就可以减轻处罚乃至于“买命”,那么一些经济宽裕者实施犯罪就可能变得肆无忌惮。同时他认为,这一做法等于是赋予了法官难以制约的自由裁量权,而权力一旦不受制约尤其是受到有关规定“名正言顺”的保护时,腐败也就难免会滋生。

  解释
  从轻处罚于法有据 符合条件方可适用

  郑州二七法院刑庭副庭长庞礴,是承办杨卫林案件的法官,他对该院实施的“判前赔偿减刑”制度的法律依据作了详细的解释。
  他说,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》第4条明确规定:“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。”
  该院张相卿庭长则表示,把对被害人经济赔偿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,必须符合“判前赔偿减刑”制度规定的条件:
  第一,适用案件的范围,包括轻微故意犯罪、未成年人犯罪、过失犯罪等,可以适当实行赔偿与量刑挂钩;而对主观恶性大、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,原则上不适用;
  第二,被告人认罪态度好,真诚悔罪并在判前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赔偿的,应适当考虑从轻处罚;
  第三,受害人自愿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罪行;
  第四,量刑适用程序上具有严格规定,对可能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,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  据《郑州晚报》

  案例链接

  东莞:赔了5万元被判死缓

  2005年11月1日晚9时许,被告人王某、赖某、周某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死亡。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,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。被害人蔡某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,因为该案的发生,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难的境地,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。
  得悉此情况后,广东东莞法院的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,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。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,并将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,以获得对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。最后,法官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,并依照法律规定,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,一审判处死缓。
  据了解,截至今年6月,在东莞市两级法院,已有超过30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“赔钱”获得了“减刑”。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的话说,东莞市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,再辅以国家赔偿,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。

  大连:球员权磊求情凶手轻判

  去年10月5日晚,大连实德队球员权磊在自家小区门前被不明身份的人砍成重伤。去年10月31日凌晨,警方分别于河北省雄县和北京市朝阳区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艳华(女)、郭洪强和陈伟抓获。
  经查,2004年,赵艳华认识了权磊。后来,权磊和赵艳华确立了恋爱关系(大连甘井子法院的新闻公告中表述),但在2006年年初,权磊和赵艳华分手了。赵艳华不甘心,便通过网络找到了郭洪强等人,报复权磊。
  今年3月20日下午,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对权磊被砍案作出判决:本案定性为“雇凶报复伤人案”,考虑到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认错态度良好,积极配合公安、检察机关办案,在承担受害人医药费以及相关赔偿方面也十分积极,而本案当事人之一权磊又多次向法院提交希望从轻处罚的建议,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期5年执行;3人共承担120万元的赔偿。